| 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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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5 16:03 文章来源: 玉屏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
二、成立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联,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工作。凡发现单位或个人到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进行敲诈、勒索,无理取闹,妨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正常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向有关单位举报、投诉得不到解决和处理,可向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举报、投诉(电话:3221933),并由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三、凡来我县申请新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各种办证费用、给予优惠。属县内办理的各种手续5天内办完。也可以先营业,后办证。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特种行业,由非公办和有关单位协助办理。
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投资兴办各类市场及其设施、开办工业、农产品加工等生产场所,国有土地出让金优惠30%。
五、凡投资新建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由投资者收取,收取时间为十年,税收优惠(作为商品房出售的部分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六、对新办的私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根据业主的固定资产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5年。原已执行有关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七、凡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收取的行政规费,必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费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八、非本县农村户口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连续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县农村户口人员到县城规划区内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正常规定申办城镇居民户口。公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在本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非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其子女在本县就读中、小学,享有当地中小学生同等待遇。对持临时户口的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按常住人口管理,不得收取暂住费。
九、凡来县境内合法经商、投资办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关单位不查车、不扣车、不押车、不押证、不罚款。
十、凡年缴税在一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进行检查。
十一、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表彰大会,对年缴税一万元以上的业主,按年缴税的10%给予奖励,其奖金在五万元以内的(含五万元)免征所得税,奖金在五万元以上,业主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承包、租赁国营、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者,将视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非行政职能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引进私营企业年缴税达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按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的20%提取作为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十三、各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利用颁发证照之机强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征订报刊杂志。
十四、公、检、法、司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侵犯非公经济人士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要及时给予处理,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
十五、科技人员、留职停薪机关干部、下岗分流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
十六、每年县财政从各种规费中提取5万元交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掌握,用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贷款(有偿服务),解决融资问题。
十七、对违犯本规定,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公开曝光,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从严处理。
十八、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个体工商户,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玉屏)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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